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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横越货船船首发生碰撞致5人死亡...货船船长涉交通肇事!

 

2022 年 9 月 11 日 2100 时,*** SHIPPING AND MARITIME SERVICES 公司所有的散货船“**** DUKHAN”轮载运 68550 吨煤炭从印度尼西亚布拉提港驶往汕头海门港途中,在汕头海门港以南约 12 海里(概位:22°59′.8N/116°42′.1E)附近海域,与从事拖网捕鱼作业的“粤潮阳渔***”船发生碰撞,造成“粤潮阳渔 ***”船沉没,船上 7 人落水,其中 2 人获救,5 人死亡,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经调查,“**** DUKHAN”轮疏忽瞭望、未使用安全航速、未及早采取避让行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粤潮阳渔***”船疏忽瞭望、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DUKHAN”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船长是事故主要责任人,“粤潮阳渔***”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船长林某创是事故次要责任人。

  经调查,“**** DUKHAN”轮为在航机动船,“粤潮阳渔***” 船为正在从事拖网捕鱼作业的渔船,事发时水域能见度良好,按照《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十八条1的规定,“**** DUKHAN”轮为让路船,“粤潮阳渔***”船为直航船。

  “**** DUKHAN”轮

  (1)疏忽瞭望,未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事故发生前该轮船首两侧有多艘渔船在拖网捕鱼作业,该轮未对包括“粤潮阳渔***”船在内的多艘渔船及早进行雷达标绘,也未进行充分的目视瞭望,直到两船相距约 0.3 海里判断出“粤 潮阳渔***”船正在横越本船船首,且此时两舷近距离有其他渔船拖网作业,船舶操纵受到限制。该船未使用雷达和目视等有效手段瞭望,未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违反了《规则》 第五条2和第七条3的规定。

  (2)未使用安全航速。该轮航行至汕头海门沿海水域时,附近有大量渔船沿东北西南走向拖网捕鱼作业,多艘渔船与该轮航向交叉且存在碰撞危险,通航环境复杂。该轮驾驶台 1945 时通知机舱一小时后备车时,周围已经有大量渔船捕鱼作业,2048 时驾驶台改为备车状态操车钟从前进三降为前进二时,机舱因未准备好重新加车到前进三,直到 2052 时主机才正式备好。主机备好后该船以前进二继续航行,航速一直在 8 节以上,直至事故发生后,船长才下令停车。该轮在渔船密集水域航行,通航环境复杂,未根据周围环境及早备车并降低航速,以便为判断碰撞危险和采取避让措施留有充足的时间,违反了《规则》第六条4的规定。

  (3)未及早采取避让行动。该轮作为让路船,在与“粤潮阳渔***”船、“粤潮阳渔 13***” 船等多艘渔船形成碰撞危险后,未及早采取大幅度的避让措施,一次性让清前方多艘渔船,而是多次采取小角度向左转向的措施,进入多艘渔船拖网作业区域,近距离避让“粤潮阳渔 13***” 船后无充分的时间和空间采取大幅度避让措施避让“粤潮阳渔 *****”船,最终导致碰撞的发生。该轮违反了《规则》第八条5、 第十六条6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2.“粤潮阳渔***”船

  疏忽瞭望,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2026 时“粤潮阳渔***”船转向折返向西南方向直到发生碰撞没有采取任何转向变速行动,也没有发出任何异常的叫喊,可见 值班人员在事故前未观察周围船舶动态,没有及时发现“**** DUKHAN”轮,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违反了《规则》第五条、第十七条7的规定。

  责任认定

  “**** DUKHAN”轮疏忽瞭望、未使用安全航速、未及早采取避让行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粤潮阳渔***”船疏忽瞭望、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 的行动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DUKHAN”轮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船长是事故主要责任人,“粤潮阳渔***”船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船长林某创是事故次要责任人。

  “**** DUKHAN”轮负事故主要责任,船长是事故主要责任人,该轮船长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汕头海警局调查处理。

  (1)对“**** DUKHAN”轮违反了《规则》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汕头海事局依法对该轮进行行政处罚。

  (2)“**** DUKHAN”轮已知与拖网渔船发生碰撞事故后,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建议汕头海事局依法对该轮进行行政处罚。

  (3)“粤潮阳渔***”船违反了《规则》第五条,鉴于该船船主兼船长林某创死亡,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4)“粤潮阳渔***”船配员不满足《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关于最低配员的要求,鉴于该船船主兼船长林某创死亡,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建议将潮阳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郭某文、郑某武,海门 镇第一渔业联社林某波、林某加、 郑某成等 5 人对“粤潮阳渔 ***”船出港报备和安全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移交潮阳区 政府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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