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上海锦茗国际货物运输官方网站 24小时热线电话 : 021-65633133 中文版   |  ENGLISH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生态环境法典》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新规梳理

 

2026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下文称《法典》)就要正式 “上线啦”!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整合并将替代10部环保单行法,届时咱们航运人、海事人最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下文称《海环法》)也将光荣退休~   这次《法典》移植了《海环法》中船舶污染防治的各项核心制度,并对部分条款做了“优化升级”和“小微整形”,让相关规定内外兼修,更加完善。   别小看这些条款变化,每一条都与船舶在海域里的航行及作业息息相关!想知道哪些条款变了、怎么变、影响啥?   快跟着上海海事局公职律师团队一起来解锁这份“蔚蓝守护指南”~!   一、   重点变化抢先看   这些调整要记牢   1   “船舶材料”也要过 “检验关”   原型:   《海环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变身:   《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船舶的材料、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小编解读:   以前只要求船舶结构和设备过环保关,现在船用材料也得符合规定+检验合格!从“里子”到“面子”,污染防治防线拉满~   2   应进行监测、监控的船舶作业范围“扩容”啦   原型:   《海环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变身:   《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款: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等排放及操作,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小编解读:   别小瞧一个“等”字,立法者的小心机全在这里面了,这意味着船舶更多类型的排放及操作作业要纳入监测监控!立法前瞻性拉满,后续细则也有了依据~   3   船舶冲滩有了“空间禁区”   原型:   《海环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变身:   《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禁止采取冲滩方式在海岸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小编解读:   明确“在海岸”这个空间范围,再也不用担心执法时的模糊地带啦!精准打击违规拆解,守护海岸生态~   4   港口和船舶岸电制度“搬家”和“分身”啦   上下滑动阅读更多内容   原型   《海环法》第八十八条:国家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分身1   《法典》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八十九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以及清洁低碳能源动力船舶的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分身2   《法典》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百三十五条:新建码头应当按照规定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低碳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小编解读:   岸电使用的相关要求并没想当然的从海环法直接搬到法典的“海洋污染防治分编”,而是更匹配地搬到了法典的“大气污染防治分编”,但核心要求没变,并分身成两条!为了蓝天碧海,绿色航运的脚步永远在路上~   二、   这些细微变化也别漏!   字少事儿不小   除了上面的重点变化,《法典》还对《海环法》条款做了些“小微整形”,每一处都是神来之笔:   1   《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2   《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本法所称海洋污染,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导致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生态环境质量的现象。   3   《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有权对从事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海上开展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有关部门、机构处理。

最新信息
· 《生态环境法典》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新规
· 赫伯罗特公布2025年业绩
· 一文读懂:船舶坞检要点与证书过期处理
· 船舶防搁浅安全须知,这些要点务必牢记!
· 战火纷飞!船员被困霍尔木兹:只想回家!
· 大船旗下船厂,人事调整
· 中东冲突重塑全球成品油轮市场
· 遇袭起火!中东大港石油装船作业再度暂停
· 霍尔木兹海峡0艘船通行...
· 紧急救助!船员突发消化道出血!
 
友情链接  
jmtrans.1688.com  
Copyright(C)上海锦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2015-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1-65633133 传真:021-65090506 邮箱: shun@jm-trans.com.cn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 沪ICP备120023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