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王某洪受李某雇佣,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1年9月至11月间,其作为水手四次随散货船,前往某海域向采砂船非法买卖接驳盗采的海砂。
2021年12月某日,王某洪受李某指使负责管理该船上事务及联系海砂买卖事宜。同日下午,该散货船再次前往该海域,王某洪以12000元向采砂船购买盗采的海砂后返航。
数日后,该船在海上被查获,经鉴定该散货船装载购置的海砂共计3700.44吨,价值116933.9元。
案发后,王某洪明知李某系上述船只实际控制人,为达到帮助李某逃避法律追究,向办案单位提供伪造的《船舶光租协议》虚构其向李某租赁该船舶,用于自己非法接驳海砂的事实。
法院认为
王某洪受他人有偿唆使,充当船舶水手或管理人,前后五次前往非法盗采海砂的海域从盗采海砂作业船直接接驳收购盗采的海砂,其及教唆人的行为与上游非法采矿行为构成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且在案发后又伪造证据帮助教唆人逃避罪责,情节严重,应予以定罪处罚,王某洪构成非法采矿罪,归案后虽作虚假供述,但后期尚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系受他人唆使而参与,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非法盗采海砂不仅改变海域地形,破坏海洋的生态环境,同时海砂内含有大量的氯离子,具有较强的腐蚀性,盗采的海砂若未经处理直接作为建筑材料使用,会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强度、腐蚀建筑物中的钢筋,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