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通过 A.1206 (34) 号决议,正式采纳经修订的港口国监督程序。 与上一版程序(A.1185 (33) 号决议)相比,本次修订在结构上存在部分差异,最重大的变化体现在检查范围与检查行动。 这是港口国监督程序首次单独设立章节,依据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 规则) 处理船舶保安相关问题。 结构调整 修订版将所有明确的船舶滞留依据统一整合至附录 2,删除了其他章节中的相关条款。 据此,以下条款移至附录 2《船舶滞留指南》: 附录 8 第 7 段 —— 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规则) 相关 附录 9 第 4.2 段 —— 与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LRIT) 相关 附录 11 第 7.3 段 —— 与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公约) 相关 附录 18 第 2.7 段 —— 与防污公约(MARPOL)附则 VI 相关 此外,附录 18 新增第 4 段,纳入上一版决议中关于 “声称无法获得合规燃油”的附件内容,文本本身未作修改。 新增保安检查要求 港口国监督(PSC)检查模式迎来重大变革:这是首次将保安检查与安全检查在同一流程内同步实施。 此前,仅美国海岸警卫队开展保安检查,且与安全检查分开独立进行。 尽管 A.1206 (34) 号决议第 1.2 段在适用规则与法规清单中未直接列明ISPS 规则,但相关要求已纳入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 XI 章 。 根据新增的附录 20《港口国监督官员保安检查指南》,港口国监督官员(PSCO)应与经正式授权官员(DAO) 协作开展保安检查。 经正式授权官员(DAO) 指:由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在特定港口或区域依据 SOLAS 公约第 XI‑2/9 条开展监督与符合性检查的官员。港口国监督官员也可同时具备 DAO 资格。 新附录明确,港口国监督官员登船时,为观察并整体掌握船舶保安状况,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保安等级核实 询问船长或船舶保安员(SSO)船舶当前执行的保安等级,并确认其不低于港口设施所在缔约国政府设定的等级(SOLAS 1974 第 XI‑2/4.3 条)。港口国监督官员无需测试保安系统,仅在正常登船检查过程中进行观察。 证书核查 核实船上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 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证书有效,且由主管机关、其授权的认可组织(RSO)或应主管机关要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 船舶保安员资格核实 确认公司指定的船舶保安员(SSO)持有有效资格证书。 保安演习与演练 检查相关记录,确认船舶按适当间隔开展保安演习与演练。 港口国监督官员将针对保安等级 1、2、3,重点审查以下程序及相关措施: 船舶在港期间的登船管控 限制区域管控 船舶保安监控 船用物料交付 货物作业 无人随行行李处理 明确滞留依据 港口国监督官员在检查中如发现明确滞留依据,且涉及保安领域缺陷时,应联系经正式授权官员(DAO)(若港口国监督官员不具备 DAO 资格,可远程联系)。 明确滞留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经核查,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失效、过期(ISPS 规则 A 部分第 19 条、B 部分第 4.33.1 段) 船舶保安员(SSO)未持有有效资格证书(STCW 1978 第 VI/5 条) 船舶执行的保安等级低于港口要求等级(ISPS 规则 B 部分第 4.33.2 段;SOLAS 1974 第 XI‑2/4.3 条) 船舶未按规定开展保安演习(ISPS 规则 B 部分第 4.33.4 段、A 部分第 13.4 条) 不同保安等级下的保安安排存在严重缺陷 船舶连续多次申请并持有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PS 规则 A 部分第 19.4 条) 经港口国监督官员专业判断,公司 / 船舶申请此类证书是为了在初始临时证书有效期外规避SOLAS 第 XI‑2 章及 ISPS 规则 A 部分的全面合规要求(ISPS 规则 A 部分第 19.4.4 条、B 部分第 4.33.8 段) 发现明确依据后的处置措施 一旦确认存在明确滞留依据,港口国监督官员应立即通知经正式授权官员(DAO)(本人兼任 DAO 除外)。 由 DAO 依据 SOLAS 1974 第 XI‑2/9 条规定的适用保安等级及检查发现,决定后续应采取的监督措施。 要求与行动 新版《2025 年港口国监督程序》中,安全检查部分无重大调整,但保安检查发生实质性变革。 船舶管理公司与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符合保安合规要求,包括: 证书文件齐全: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船舶保安员证书、承担保安职责船员的预先保安证书、船舶保安计划 营运保安措施到位:登船管控、限制区域保安、保安演习、船上保安检查 |